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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院臺法字第1110025835號

主  旨: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增列「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為第三級毒品。

二、增列「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Fluorodeschloro-N-ethyl-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Fluorodeschloro-N-ethyl-Ketamine、3-Fluoro、4-Fluoro]」為第三級毒品。

三、增列「3,4-亞甲基雙氧苯基丙基胺丁酮(N-Propylbutylone,bk-PBDB)」為第三級毒品。

四、增列「溴苯基丙酮(Bromophenylaceto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五、增列「碘苯基丙酮(Iodophenylacetone)[包含其異構物2-Iodo、3-Iodo、4-Iodo]」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六、增列「4-苯胺哌啶-1-羧酸三級丁基酯(tert-Butyl 4-(phenylamino)piperidine-1-carboxylat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七、增列「去吩坦尼(Norfentanyl)」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八、增列「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2-Bromo-3,4-(methylenedioxy)propiophenon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九、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1份。


院  長 蘇貞昌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參見PDF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附表三、第四款附表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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