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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勞動關1字第1110137759號

修正「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因應人工智慧科技發展趨勢教育訓練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第十點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因應人工智慧科技發展趨勢教育訓練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第十點附件五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因應人工智慧科技發展趨勢教育訓練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三、前點所定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方式:應以授課、實務演練、分組研討、導覽活動或本部製作影片賞析之方式辦理。

(二)辦理期間: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竣。

(三)參訓人數:每場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不得低於三十人。

(四)課程時數:一日教育訓練,應安排六節以上之課程;二日教育訓練,應安排九節以上之課程。授課節數之計算,每節為五十分鐘,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五)課程內容:一日教育訓練,應包含二節AI核心課程及二節政策核心課程;二日教育訓練,應包含四節AI核心課程及二節政策核心課程。

(六)第一款導覽活動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各以二節為限;一日教育訓練,合計不得超過二節;二日教育訓練,合計不得超過三節。

四、前點所定政策核心課程及AI核心課程應依本部公告擇定;政策核心課程講師須為熟悉勞動權益者、AI核心課程講師須為熟悉AI產業及勞動權益者,並經本部同意後聘任之。

    AI核心課程講師得自下列人員遴選:

(一)參考本部公告之師資名冊所列人員。

(二)大專校院相關系所、相關工會、公(協)會等團體之專業人員。

九、工會申請教育訓練補助,有特殊情形、不可抗力,或具正當理由,經報本部核定者,不受第三點第二款、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補助場次之限制。



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因應人工智慧科技發展趨勢教育訓練實施要點第六點、第十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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