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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與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附件三至附件五、附件八及附件十一至附件十三,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與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附件三至附件五、附件八及附件十一至附件十三。
主任委員 陳吉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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