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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內授消字第1100821506號

訂定「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須知」,其生效日期另定之。

附「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須知」

 

部  長 徐國勇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須知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以下簡稱本訓練要點)第三點第二項所定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之登錄及管理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法人、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國內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

(二)設有訓練場地。

  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供操作之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應可供二組以上之分組上課使用),並得監控或操作以下消防安全設備: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包含P型及R型總機)。

2、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3、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

4、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

5、緊急發電機。

6、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

7、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

8、乾粉、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滅火設備。

9、排煙設備。

(二)設有供實際操作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三)場地面積應超過六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員佔有之面積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四)課桌椅符合成人使用,桌面每人使用面積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五)黑板或白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六)有擴音設備、投影機或幻燈機及其他必要之電子教學設備。

(七)場地通風良好,維持適當之溫溼度。

(八)場地應有適當採光及照明,桌面照度在三百勒克斯以上。

 

(九)足夠之清潔飲水及盥洗衛生設備。

(十)室內經常性噪音量在六十分貝以下為原則。

(十一)於明顯處所載明機構名稱、負責人、辦理講習之種類等。

(十二)符合消防、建築法令規範。

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登錄: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訓練場地文件。

(五)各課程之學科教材(含試題)。

(六)依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訓練場地文件,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交通位置圖、學科及術科場地平面配置圖。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三)所有權狀影本。如為租借者,應檢附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同意書。

(四)場地全景照片。

(五)學科場地之場地設備照片。

(六)術科場地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照片及油盤、訓練用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等設備操作空間之照片。

四、本署受理前點第一項之申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人檢具之文件。

(二)實地審查:書面審查合格後,由本署會同訓練場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至現場進行實地審查(審查表格式如附表二)。

  經審查不合格者,本署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合格者,由本署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申請人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專業機構),始得依本訓練要點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辦理服勤人員訓練。

五、登錄證書(如附表三)有效期限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代表人。

(三)證書字號。

(四)核發日期。

(五)有效期限。

(六)其他經本署規定之事項。

  前項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並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第一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本署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換(補)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六、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撤銷或廢止其登錄,並註銷登錄證書:

(一)申請登錄所附資料虛偽不實。

(二)申請登錄之證明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效,致不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經查核訓練場地不符第二點第二項各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每年辦理之服勤人員訓練未達一場次,且連續三年以上。

(五)拒絕、規避或妨礙本署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第十七點派員查核。

(六)經本署依第十九點命停止辦理服勤人員訓練,仍繼續開班。

(七)擅自更換未經本署審查合格之講師。

(八)所聘講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因故意或過失未盡監督責任:

1、無故未授課達三次以上。

2、推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單位、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

(九)其他經本署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專業機構應於受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回登錄證書,並將承辦中之服勤人員訓練班期完整文件及檔案移交至本署指定之專業機構辦理;未依規定繳回登錄證書者,本署應逕行註銷。

七、專業機構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審查,核准後方可使用: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第三點第二項所定文件。

(三)依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之審查程序,準用第四點規定。

八、服勤人員訓練講師應由專業機構檢具講師建議表(如附表四)及符合本訓練要點第六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向本署申請審查合格,並登載於消防安全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管理資訊系統)後,始得由專業機構遴聘之。

  專業機構應依講師資格及授課科目對照表(如附表五)規定安排課程;每位講師每期總授課時數不得逾四小時。

九、服勤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應符合本訓練要點第四點及服勤人員初訓及複訓課程基準表(如附表六)規定;術科課程應分組實施,每種操作設備以不超過二十五人使用為原則。

十、服勤人員訓練教材,專業機構得採用本署出版之書籍或自行編製;自行編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最新消防法令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

(二)課程內容應符合服勤人員初訓及複訓課程基準表(如附表六),且使用中文敘述,如有必要引用原文者,應加註中文對照。

十一、服勤人員訓練之測驗應以筆試方式辦理,由本署公告題庫,測驗成績以六十分為合格基準。

   前項題庫,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告,並不定期更新。

十二、專業機構辦理服勤人員訓練,應於開班三十日前,檢具開班計畫及招生簡章,向本署申請核准,本署並於開班十日前准駁之;每班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為原則。

   前項開班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標題(含專業機構名稱、訓練類別)。

(二)訓練目的。

(三)登錄字號。

(四)開班日期及課程表(含科目、內容、時間)。

(五)預計參訓人數。

(六)訓練類別。

(七)學(術)科場地及教學設施。

(八)講師名單(含授課課程、姓名、服務單位、職稱、合格函影本、地址、電話)。

(九)招生作業流程。

(十)開班期間之人員管理。

(十一)合格人員證書發放方式及期程。

(十二)經費收支概算及相關事宜。

   第一項招生簡章應載明服勤人員訓練之合格基準及退訓等規定。

十三、專業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確認學員為本人參訓。

(二)辦理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等事項。

(三)查核學員上課情形。學員缺課時數,初訓達二小時、複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通知其退訓並不得參加測驗。

(四)依第九點規定排定課程表。

(五)調課及代課之處理。

(六)注意環境安全衛生。

(七)學員意見反應。

(八)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訓練之授課滿意度問卷調查(如附表七、八)、開班授課學員一覽表(如附表九)及授課滿意度月報表(如附表十)上傳至管理資訊系統。

(九)突發事件之處理。

十四、專業機構應於每期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署申請證號,經本署審核通過後,核發證號並檢還申請文件:

(一)學員名冊及成績冊。

(二)證書核發清冊。

(三)課程表。

(四)講師簽到紀錄及學員簽到冊原件。

(五)學員測驗卷。

   專業機構應依本署核發之證號發給測驗合格學員訓練合格證書,其生效日自結訓測驗當日起算。

   前項合格證書(如附表十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合格證書字號。補發之合格證書,並應於合格證書字號後註明補發之次數。

(二)學員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三)結訓日期。

(四)黏貼相片並蓋專業機構鋼印。

(五)專業機構名稱、參加訓練種類(初訓或複訓)及受訓期別。

(六)核發合格證書之年月日。補發之合格證書,需以括號加註補發之年月日。

   前項第一款合格證書字號,由本署依專業機構代表字號、年份、初(複)訓類別及流水號編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專業機構應具專屬之代表字號。

(二)年份為該期服勤人員訓練之辦理年度。

(三)初訓及複訓類別以初、複區分。

(四)流水號取五碼,每年度自00001起編,累計至該年度結束。

十五、專業機構辦理服勤人員訓練之經費收支,應詳列帳冊,並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核。

十六、專業機構辦理服勤人員訓練之每期學員名冊、出席紀錄、經費收支、師資名冊、課程表、講師簽到紀錄、學員簽到冊原件、測驗卷、成績冊、證書核發清冊等相關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檔等方式自訓練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電子檔應以PDF或縮影檔等格式製作,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

十七、本署得檢查專業機構之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之檢(勘)查作業,本署得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協助辦理。

十八、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以警告,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訓練場地、設備、公共或安全設施經檢查維護不良。

(二)違反第八點至第十七點規定。

(三)未依開班計畫內容實施訓練。

(四)招生簡章內容有虛偽不實。

(五)委託非經本署登錄機構辦理招生、訓練或接受非經登錄機構轉介學員。但專業機構於招生後,因故取消訓練而轉介其他專業機構者,不在此限。

十九、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辦理服勤人員訓練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

(一)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三次以上。

(二)經依前點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未完全。

(三)違反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二十、講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以警告;情節重大者,本署得廢止其資格:

(一)未依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初訓及複訓課程基準規定授課。

(二)經排定授課無故未到。

(三)推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單位、人員或推薦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

(四)當期授課滿意度平均分數低於四分或授課品質不佳,經查證屬實。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之情事。

   講師於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三次以上或三年內累計警告達五次以上者,本署得廢止其資格;經廢止資格者,專業機構三年內不得遴聘其擔任講師。

二十一、專業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得檢具第三點第一項規定文件及登錄證書正本,向本署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前項申請之審查程序,準用第四點規定。

二十二、專業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錄其延展;且於各款所定期間內不得重新申請登錄:

(一)有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之一,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二)有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八款情形之一,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須知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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