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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412
    農授糧字第1101092241A

    修正「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六、本計畫各項措施申報及補(變更)申報期程及方式如下:

    () 全國統一申報時間為一月二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得同時申報全年兩個期作措施,農糧署得依當年度實際情形(如申報期間遇連續假日等),另公告調整之。

    () 僅申報第一期作者,第二期作申報時間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補(變更)申報期辦理。逾規定申報時間概不受理。

    ()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農會,或戶籍地公所與農會聯合申報地點辦理。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申請人身分文件正本(得留存影印備查,正本審查後發還)。申請人申報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土地,無法由所附文件辨別親屬關係時,應另檢附其他可供辨別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如親屬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轄內鄉鎮公所進行網路查詢者,或「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以下簡稱糧政系統)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

    3、申請人申報非本人、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土地,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有效期限内租賃契約書、代耕證明、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證明資料;或由申請人具結確與土地所有權人口頭約定承租其土地耕作,並於約期內申領本計畫各項獎勵金及公糧稻穀價款。

    4、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品項為苗圃者,應檢附種苗業登記證或與種苗業者約定、販售之證明文件;經查核認定為苗圃者,應由申請人補正後,始得核定。

    5、基層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存摺影本、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分耕位置圖、契作合約書等)。

    () 承租公有地、耕地三七五租約,或其他依規定須自任耕作者,限由承租人辦理申報。

    () 申請人應申報土地實際種植情形,若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項目或申報面積不符時,應於戶籍所在地公所、農會移送勘查清冊前或土地所在地公所、農會(初)勘查前辦理更正為原則;但當地直轄市、縣(市)自行訂定勘查期程者,申請人應於期程開始前辦理更正(每筆面積記錄至公頃以下小數點四位,四捨五入)。申報繳交公糧稻穀或稻作直接給付者,第一期作得於三月十五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第二期作得於八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就實際種植稻作類型(稉、秈、糯)及與集團產區簽約情形,辦理變更。

    () 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原則於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申報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契作硬質玉米,原則於戶籍所在地農會辦理。惟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內地區特性,協調執行小組分工方式。

    ()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依第三款規定提出證明資料,並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農會辦妥土地資料檔建檔手續,始得辦理申報作業,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重複申報。

    () 農地有重複申報、基期年認定資格疑義,耕作經營權、繼承權等私權爭議,或已進入訴訟程序案件,應暫停受理,俟基期年資格確定、疑義釐清、爭議解決或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後再恢復受理。

    () 已受理申報案件,於期作開始前或期作間發生前款情事,由土地所在地公所、農會先依本計畫規定期程辦理勘查,並留存勘查紀錄,供後續基期年資格確定、疑義釐清、爭議解決或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後辦理補發作業。另除已進入訴訟程序案件外,由受理單位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相關資料或釐清爭議,原則應於當期作結束前完成,涉及期作結束時間不同之鄉(鎮、市、區)案件,其補正、釐清期限由各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共同訂之;逾期未完成者視同不合格案件,不予獎勵。

    () 受理單位於申報程序完成後,應依糧政系統規定格式填列申報書三聯單,並經申請人及受理申報人員簽章確認後,將收執聯發給申請人。

    (十一) 已核定案件經查證未符規定,其溢撥獎勵、給付應予追繳。

    (十二) 執行小組受理本作業規範各項措施之申辦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一、出入耕申報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二、建立土地基期年資料檔及耕作錄之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三。

    七、執行小組應依下列方式登錄申報資料: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措施,應於申報期結束後二週內,至糧政系統完成申報資料登錄作業。未能於規定期間完成申報資料登錄作業者,應敘明原因及預定完成期間函報農糧署當地分署備查。

    八、執行小組應依下列方式移送出入耕資料:

    () 申報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1、每期作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所受理及審核後,應將非戶籍所在地之土地申報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勘查清冊二份(申報書影本及出耕移送表視實際情況需求);依第六點第九款補正資料或釐清爭議程序中,尚未登錄糧政系統案件,以申報書影本替代,分送土地所在地公所辦理勘查。

    2、農地基期年認定基準資料,原則由戶籍所在地公所於受理申報時審查確認,若為新申請案件或基期年認定有疑義時,得請求土地所在地公所(農會)協助確認。

    3、土地所在地公所收到其他公所所送之勘查清冊後,應即依規定辦理實地勘查,經勘查後於勘查清冊逐筆填寫核定項目及面積,並於「勘查結果」欄位簽註審核意見,且於勘查人、經辦人、課長及鄉(鎮、市、區)長等四處核章後一份留存,一份於限期內送還戶籍所在地公所,並由戶籍所在地公所登錄勘查結果。

    4、出入耕土地經勘查認定為勘查不合格或申報不符時,由勘查公所核定勘查結果並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原受理申報公所。

    5、受理申報公所分別於第一期作及第二期作申報資料登錄結束後一週內移送勘查公所,勘查公所於土地所在地之期作結束二週前函復原受理公所。(高屏地區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期較北部地區早屆期,出耕至高屏地區資料請於受理申報後儘速移送土地所在地公所辦理勘查)

    6、契作硬質玉米由受理申報公所或農會依附件四所訂期程辦理。

    () 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農地,無需辦理出入耕資料移送,惟現地勘查核定面積與申報面積不符時,由勘查公所通知申請人並註明提出異議期限,而於異議案件確認後再將勘查結果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原受理申報公所辦理登錄作業。

    () 稻作繳交公糧稻穀由受理申報公所或農會依附件五所訂期程辦理。

    () 稻作直接給付由受理申報公所或農會依附件六所訂期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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