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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    濟    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中華民國109123
    經能字第10904606140
    農漁字第1090733481

    主  旨:公告「高雄市及屏東縣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區: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高雄市及屏東縣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總面積1,288.49公頃(如清冊及附圖)。

    二、高雄市及屏東縣公告範圍及面積如下:

    () 高雄市: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阿蓮區、岡山區、永安區及彌陀區部分地區,總面積共621.76公頃;其中永安區及彌陀區涉及海岸管理法之區域計有面積274.83公頃。

    () 屏東縣:佳冬區及枋寮區部分地區,面積共666.73公頃;其中涉及海岸管理法之區域計有面積280.39公頃。

    三、本公告生效日後1個月起,由高雄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開始受理容許使用、同意備案及籌設許可等事宜;惟涉及海岸管理法之部分區域,俟經濟部檢具漁電共生專區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經內政部認定符合「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免申請許可,始得受理。

      

    公告高雄市及屏東縣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