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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 中華民國10951
    院授人組字第
    10900319971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

    附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

    院  長 蘇貞昌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約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職責程度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認定支給報酬之等別及薪點,折合通用貨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定之。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如附件。

      各機關進用約僱人員,除就具擬任職務相關職前年資另有規定者外,依其僱用計畫表所列薪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支。

    第八條之一  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約僱人員考核作業。

      前項考核結果得作為晉薪或續約之依據,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考核之項目、配分基準、考核方式、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之。

    第 九 條  約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其在僱用期間死亡者,得依下列規定酌給撫慰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以實際月支報酬金額為計算基準,給與十三又二分之一個月之一次給與。

    二、因公死亡:以實際月支報酬金額為計算基準,給與二十七個月之一次給與。但低於二八○薪點者,按二八○薪點乘以實際薪點折合率所得金額為計算基準。

      前項第二款因公死亡之情事比照公務人員退撫法規相關規定,其事由之認定遇有疑義時,各機關應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審認之。

      約僱人員死亡,除依第一項基準酌給撫慰金外,並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俸額計算,發給七個月之一次殮葬補助。

      撫慰金及殮葬補助之遺族領受順序,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遺屬請領退休金順位辦理。但約僱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如有賸餘,歸屬公庫。

      約僱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得依本條規定辦理。

     

    附件

    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

    等別

    職責程度

    所具知能條件

    報酬薪點

    附註

    五等

    在一般監督下運用專業學識獨立判斷,辦理行政技術或各專業方面甚複雜之工作。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330

    1. 約僱人員應具有本表所列相當職等之專門知能條件之一。

    2. 本表薪點折合率另以命令定之。

    3. 約僱人員之報酬方式,採月計為原則。

    4. 約僱人員月支報酬(薪點折合通用貨幣),另加計行政院核定有案另按月支給之其他現金給與低於基本工資者,以基本工資相同數額支給。

    320

    310

    300

    290

    280

    四等

    在一般監督下運用稍微專業之學識辦理行政技術或各專業之複雜工作。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3個月以上或1年以上經驗者。

    300

    290

    280

    270

    260

    250

    三等

    在一般或直接監督下,運用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辦理稍複雜之例行性工作或初級技術工作。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270

    260

    250

    240

    230

    220

    二等

    在一般或直接監督下,運用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辦理稍簡易之例行性工作或初級技術工作。

    1. 國民中學或初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2.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專長足以勝任者。

    240

    230

    220

    210

    200

    190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