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勞動關3字第1130141588C號
修正「勞動部推動勞資爭議仲裁業務補助辦理活動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推動勞資爭議仲裁業務補助辦理活動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推動勞資爭議仲裁業務補助辦理活動實施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辦理活動前三十日向本部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檢具活動計畫、研討會議程、預算書表及過去二年內曾受本部補助辦理活動之相關資料向本部申請。
(三)申請補助之團體,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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