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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海保字第1130004128號

修正「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附修正「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主任委員 管碧玲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級水產用水: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二、二級水產用水:指可供虱目魚、烏魚、龍鬚菜及其他食用海藻培養用水之水源。

  三、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 三 條  海域環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游泳及環境保育。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

第 四 條  保護人體健康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適用於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一。

第 五 條  保護生活環境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依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二。

第 六 條  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環境分類,以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伸之領海為範圍。

  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狀況,訂定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範圍及海域分類如附表三。

第 七 條  海域環境經自淨後達到相關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海域環境分類及相關環境標準值。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每三年檢討修正本標準。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附表(請參見PDF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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