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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臺教文(五)字第1132501785A號

修正「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第九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獎學金旨在獎勵優秀人才,各梯次各類組無符合條件者,則從缺不遞補。

(二)請領本獎學金者,不得同時請領我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不在此限。

(三)獲本獎學金者,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由本部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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