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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勞動發能字第1130504853號

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七點規定

 

部  長 許銘春 請假

政務次長 王安邦 代行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指下列人員: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失業者。

(三)高齡失業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長期失業者。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十二)職業災害失能勞工。

(十三)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各款特定對象之身分認定方式及應備文件,依附表規定辦理。

    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

七、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申領不實,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技檢中心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二)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前款撤銷或廢止情事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三)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核結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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