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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經授水字第11360007120號

修正「高屏溪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高屏溪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高屏溪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高屏溪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部  長 王美花

 

高屏溪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修正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運用高屏溪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取高屏溪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等用水標的使用,並確保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南水分署)為管理機關,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高雄市大樹區高屏溪下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固定堰。

(二)活動堰(即橡皮壩包括排洪道及排砂道)。

(三)魚道。

(四)取出水工。

(五)沉砂池。

(六)固床工。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洪運轉:颱風或大雨(含以上)情況,經由排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二)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四)大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或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引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攔水抬高水位,供給各用水標的之運轉。

 

(六)河川水源流量:為本水庫河道放水流量、放水路放水流量、取水路引水量及下游河川生態維持流量之總和。

第二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引水利用運轉以攔取高屏溪水源並與南化水庫聯合運用供應各標的用水。

六、南水分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以下簡稱農水署高雄管理處)、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以下簡稱農水署屏東管理處)等相關單位應互相聯繫協調取配水操作及用水量事宜。

七、本水庫以橡皮壩充氣抬高水位後取水,於沉砂池後方之原水由自來水公司抽水運用。

八、本水庫引水時應考量下游河川生態需求及下游水權人權益,在水權狀額定用水量(附表一)內取水。南水分署應將每月取水放水量紀錄表函送自來水公司、農水署高雄管理處及農水署屏東管理處。

九、本水庫水量之調配營運應以本水庫及其下游各用水標的水權量為基準;配水操作可依前日河川水源流量或視當日河川水源流量辦理;其運用及分配原則如下:

(一)堰址河川水源流量在本水庫及其下游水權量(附表二)、下游河川生態維持流量總和以上,本水庫及其下游各用水標的水權人應在水權狀內登載之引用水量範圍內取水。

(二)堰址河川水源流量未達本水庫及其下游水權量、下游河川生態維持流量總和時,以本水庫及其下游各用水標的水權人為優先,並應按既有水權登記之引用水量,依比例取水(附表三)。

十、依前點第二款規定如引用水源流量仍有不足,需調度農業用水時,依本部訂定之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水庫於平常引水期間,得視檢查、維修、疏濬、排砂、水質異常或其他降低水位之需要,減少或停止引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十二、本水庫洪水期間不為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十三、本水庫堰址水位標高十六.四公尺以上時,在不影響取水情況下,活動堰由排砂道到排洪道依序倒伏操作。

   當洪水消退時,為避免進水口附近淤積影響取水,得視情況於堰址水位標高十六.八公尺以下時,活動堰由排洪道至排砂道依序充氣起立操作。

十四、本水庫活動堰預備完全倒伏或排砂致下游河川水位有驟升之虞時,應於橡皮壩倒伏前一小時廣播放水警報,並通報本部水利署、通知本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分署、農水署高雄管理處、農水署屏東管理處、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屏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縣政府消防局、屏東縣政府水利處等單位,迅速轉知轄區內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五、本水庫發生可能危及水庫安全或公眾生命及財產安全之緊急情況時,得實施緊急運轉,採橡皮壩倒伏實施緊急放水等必要應變措施。

十六、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四點規定廣播、通報及通知,無法事先廣播、通報及通知時,應立即廣播放水警報後實施緊急放水。

十七、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與相關資料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高屏溪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高屏溪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高屏溪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活動堰及取出水工閘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高雄市大樹區高屏溪下游,由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南水分署),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混凝土固定堰:長度六百七十四公尺,堰頂標高由右岸十七公尺漸升至左岸二十.五公尺(由右岸長度二百二十八公尺標高為十七公尺,銜接長度二百四十公尺標高十七.八公尺,銜接長度一百六十五公尺標高十八.五公尺,銜接長度三十二公尺標高十八.五公尺漸變至標高二十.五公尺,銜接長度九公尺標高二十.五公尺)。

(二)活動堰排洪道:

1、橡皮壩共六座,全寬度(含墩柱)二百十六公尺。

2、編號方式:與固定堰相鄰為第一號橡皮壩,由左岸往右岸遞增。

3、第一號橡皮壩及第二號橡皮壩:每座寬四十公尺、高二公尺,基座頂標高十四公尺。

4、第三號橡皮壩及第四號橡皮壩:每座寬三十公尺、高二.五公尺,基座頂標高十三.五公尺。

5、第五號橡皮壩及第六號橡皮壩:每座寬二十公尺、高二.五公尺,基座頂標高十三.五公尺。

(三)活動堰排砂道:

1、橡皮壩共二座,全寬度(含墩柱)七十公尺。

2、編號方式:緊臨第六號橡皮壩為第七號橡皮壩,靠右岸者為第八號橡皮壩。

3、第七號橡皮壩及第八號橡皮壩:每座寬三十公尺、高二.五公尺,基座頂標高十三.五公尺。

(四)取出水工放水路制水閘門:

1、最大放流量:含下游保留水權量及河川生態基流量為三十七秒立方公尺。

2、制水閘門:共三座,每座寬四公尺、高二公尺,門孔底檻標高十三.五四公尺。

3、編號方式:靠近管理室者為第一號,餘依序為第二號及第三號。

(五)取出水工取水路制水閘門:

1、計畫取水量:三十五秒立方公尺。

2、制水閘門:共三座,每座寬四公尺、高二公尺,門孔底檻標高十三.五二公尺。

3、編號方式:靠近管理室者為第一號,餘依序為第二號及第三號。

(六)取出水工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

1、計畫取水量:三.五秒立方公尺。

2、制水閘門:共二座,每座寬一.八公尺、高一.三公尺;門孔底標高為十八.五公尺。

3、編號方式:放水路側為第一號,沉砂池側為第二號。

(七)取出水工擋泥攔污閘門:

1、計畫取水量:三十五秒立方公尺。

2、擋泥閘門:共十四座,每座寬六公尺、高一.二公尺(含上、下二層,下層門○.八公尺、上層門○.四公尺),第一號至第三號進水閘門底檻標高十六.二公尺;第四號至第六號進水閘門底檻標高十五.九公尺,第七號至第十四號進水閘門底檻標高為十五.六公尺。

3、編號方式:上游側為第一號,依序至下游為第十四號門。

4、分組方式:每二門為一組,共分為七組,上游側第一號及第二號為第一組,依序至下游第十三號及第十四號為第七組。

四、本水庫各橡皮壩及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活動堰排洪道及排砂道:

1、第一號至第八號橡皮壩操作以一座為原則,必要時可同時操作二座或三座以上連動操作。

2、排洪倒伏程序:當堰址水位於標高十六.四公尺以上時,在不影響取水情況下,依序倒伏第八號至第一號橡皮壩。

3、攔水起立程序:

(1)洪水消退,為避免進水口附近淤積影響取水,得視情況於堰址水位標高十六.八公尺以下時,依序充氣起立第一號至第六號橡皮壩。若前述橡皮壩袋體內壓變化過大,有安全之虞時,得調整起立順序。

(2)當第一號至第六號橡皮壩均起立,堰址水位於標高十六公尺以下時,先由第七號橡皮壩充氣起立攔水,俟完全起立後,堰址水位仍未達標高十六公尺,再繼續起立第八號橡皮壩。

4、當進水口前河道淤積達標高十四.五公尺以上、河川濁度超過一萬八千NTU、第一號至第十四號擋泥攔污閘門阻塞或水質污染時,得關閉第一號至第十四號擋泥攔污閘門或倒伏第一號至第八號橡皮壩,排除進水口前淤砂、雜物或油污。但不得影響下游供水。

(二)取出水工放水路制水閘門:

1、第一號至第三號放水路制水閘門按取水量及相對溢流堰前水位決定其開啟度。

2、放水路淤砂有礙取水時,在不影響取水原則下可開啟第一號至第三號放水路制水閘門排放之。

(三)取出水工取水路制水閘門:

1、第一號至第三號取水路制水閘門配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抽水站取水情形調整開啟度取水。

2、洪水高漲時,第一號至第三號取水路制水閘門得全部關閉。

3、當河水含砂量、濁度超過規定值或遇有害物質時,第一號至第三號取水路制水閘門得全部關閉,停止取水。但自來水公司得依供水需要通知南水分署開啟第一號至第三號取水路制水閘門取水。

4、沉砂池或抽水站需斷水維修時,關閉之。

5、第三目有關規定值由相關單位另行訂定之。

(四)取出水工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

1、堰址水位於標高十八.五公尺以上時,得視營運需要啟閉第一號及第二號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引水。

2、操作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時,放水路側第一號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及沉砂池側第二號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需同時操作;為避免沉砂池側第二號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承受過大水壓力,沉砂池側第二號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開度需大於放水路側第一號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開度。

(五)取出水工擋泥攔污閘門:

1、第一號至第十四號擋泥攔污閘門操作以二座一組為原則,必要時可單獨操作。

2、堰址水位於標高十六.四公尺以下時、枯水期或平時低濁度時,第一號至第十四號擋泥攔污閘門全開或關閉部分閘門,依需要量取水。

3、堰址水位介於標高十六.四公尺與十六.八公尺之間時,第一號至第十四號擋泥攔污閘門關閉下層閘門,開啟上層閘門取水。

4、堰址水位於標高十六.八公尺或高濁度時,依需水量交互操作第一號至第十四號擋泥攔污閘門之上層閘門取水。

5、當擋泥攔污閘門前淤積影響取水或需清理攔污柵時,可視情況開啟及關閉第一號至第十四號擋泥攔污閘門取水。

6、當河水含砂量、濁度超過規定值或遇有害物質時,第一號至第十四號擋泥攔污閘門得全部關閉,停止取水。但自來水公司得依供水需要通知南水分署開啟擋泥攔污閘門取水。

五、各水門操作方式如下:

(一)活動堰之排洪道、排砂道橡皮壩(第一號至第八號橡皮壩):平時以控制室遙控遠端操作,洪水後起立橡皮壩、檢修設備或測試時得改為現場電動操作。

(二)取出水工放水路制水閘門(第一號至第三號):平時以控制室遙控遠端操作,檢修設備或測試時得改為現場電動操作。

(三)取出水工取水路制水閘門(第一號至第三號):平時以控制室遙控遠端操作,檢修設備或測試時得改為現場電動操作。

(四)取出水工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第一號及第二號):現場電動操作。

(五)取出水工擋泥攔污閘門(第一號至第十四號):平時以控制室遙控遠端操作,檢修設備或測試時得改為現場電動操作。

六、操作活動堰放水,有致下游河川水位驟升之虞時,應於放水前一小時廣播放水警報,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報及通知相關單位。

七、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記錄。

八、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修,應依照規定辦理,並記錄辦理情形。

九、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事後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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