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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台內消字第1131601565號

訂定「內政部推廣登山留守機制及定位設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內政部推廣登山留守機制及定位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部  長 林右昌

 

內政部推廣登山留守機制及定位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改善迷路或失聯型山域事故救援效率,結合民間力量推廣登山留守機制及定位設備運用,並支援本部消防署山域事故救援管理平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期程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消防署,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許可並辦理法人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依推廣性質不同,分為下列二種補助類型:

(一)推廣登山留守機制:

1、辦理登山留守機制所需資訊系統或網站之開發及維運等相關費用。

2、結合臺灣登山申請一站式服務網,整合山域事故熱點警示,提供民眾完整登山安全守護等相關費用。

3、配合本部消防署開發建置山域事故救援管理平臺,提供第一目資訊系統介接功能所需之費用。

(二)推廣定位設備運用:與民間電信業者合作,提供民眾優惠定位設備租賃方案及維護教育訓練等相關費用。

五、依法設立許可並辦理法人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稱申請人),得依前點所定補助類型分別或合併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或依本部消防署公告資訊,向本部消防署申請補助:

(一)補助計畫:內容應包括主(協)辦單位、執行項目(註明補助類型)與期程、辦理地點、執行方法、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等事項。

(二)經費概算表: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補助類型)等事項。

(三)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存摺封面影本。

 

  同一案件申請人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本部消防署於收受申請補助案件後,依下列程序進行審查:

(一)初審:審查申請人資格及文件,申請案文件不齊全或有誤漏者,本部消防署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二)複審:初審合格者應辦理複審;本部消防署得邀集相關機關(構)單位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召開審查會進行複審,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到場說明。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以下簡稱受補助人),除經本部消防署同意者外,應於通知到達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修正之申請補助計畫送本部消防署核定;補助經費依本計畫補助「民間維運登山留守平臺」及「衛星定位設備租賃方案」經立法院審查通過之預算,分別按受補助人申請補助金額及比率核給。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人辦理採購涉及政府採購法時,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人應於計畫執行年度依本部消防署規定期間繳交期中(末)報告,並檢附經費收支清單(如附件一、附件二)、各項支用單據及收款收據結報,送本部消防署書面審查並辦理經費核銷;本部消防署審查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受補助人。

(三)補助案件結案尚有結餘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時,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四)受補助人領受補助款後,應存入辦理補助經費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由專戶存款所生利息,應予繳回,不得抵用或移用。

(五)受補助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各項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督導及考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部消防署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及了解受補助人辦理情形,受補助人應予配合。

(二)本部消防署考核補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受補助人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人停止補助一年以上或至本計畫執行完結。

九、依本要點規定受補助之案件,其非屬法令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其受補助人名稱、受補助經費之用途、審查通過日期及受補助金額等資訊,應公開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內政部推廣登山留守機制及定位設備補助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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