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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衛部醫字第1131662709號

訂定「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部  長 薛瑞元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一、本指導原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指導原則適用於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公告總額或金額之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

三、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訂定誠信經營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人宗旨。

(二)遵守法令。

(三)利益迴避。

(四)誠信務實。

(五)財務透明。

(六)資訊公開。

(七)自主管理。

(八)揭弊者保護。

四、前點第八款所稱揭弊者保護,指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應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五、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依第三點規定所定之誠信經營規範,其範本如附件。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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