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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能節字第11304002900號

修正「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署 長 游振偉 公出

副署長 李君禮 代行

 

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一、申請除濕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2492之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除濕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能源因數值(E.F.)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符合CNS 12492之要求。

(三)除濕機能源效率基準:

   除濕機能源因數值(E.F.)之標示值及實測值,應在下表基準值以上:

額定除濕能力(公升/日)

能源因數值基準(公升/千瓦小時)

六以下

二點二四

高於六,九以下

二點六零

高於九,十二以下

二點七四

高於十二

二點九八

 

(四)共通性要求:

   能源因數值(E.F.)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二、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因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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