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金管保產字第11304520012號 交運字第11300091902號

主  旨: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公告事項: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如下:

一、汽車:除第二點之機車及第三點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另有規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

二、機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二年。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三年:

(一)新車領牌者,保險期間為三年。

(二)已使用年期未達一年者,保險期間至少為二年。

(三)已使用年期一年以上或保險期間屆滿辦理續保者,保險期間至少為一年。

四、領用臨時牌照或第一類試車牌照之汽車、機車或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保險期間依其牌照或通行證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五、使用第二類試車牌照之汽車:保險期間為一個月。

 

主任委員 黃天牧

部  長 王國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