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交運字第1135004511號

修正「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王國材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或機車把手自如者,應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其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左手缺損或右手缺損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支持能自行處理日常事務者,應以方向盤加裝扣環之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二)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健全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三)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功能障礙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四)右下肢欠缺,左下肢健全或功能障礙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五)其他肢體欠缺情形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一律以特製車報考。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肢體欠缺者,如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滿三個月,並得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七、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痲痺、軀幹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動者,得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與機車駕駛執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一般機車報考機車駕駛執照,或得以一般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

(一)不借助輔助器具或人力等外力,能自力行走。

(二)能蹲立自如。

(三)就不經改裝之一般車輛,能操作自如。

八、特製車之改裝,應由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汽機車修理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主要產品包括身心障礙車輛裝配、承修並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業者為之。

 

    改裝完成後並由該合法業者填具改裝說明書,改裝說明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改裝說明圖

1、牌照號碼(未領牌新車免)。

2、廠牌。

3、型式。

4、出廠年月。

5、車身或引擎號碼。

6、車主資料。

(二)改裝部位及方法(含改裝零件及材質說明)。

(三)改裝日期。

(四)改裝廠商負責人、改裝者之簽章。

    大型重型機車改裝為三輪型式特製車,以改裝為前一輪後二輪之型式為限,並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改裝後車輛應左右對稱,不得加掛邊車。

(二)後雙輪底盤系統:

1、雙輪車架應與車體主結構安裝牢固。

2、傳動系統具差速器及倒車功能。

3、懸吊系統總成應含避震器。

4、後雙輪均具煞車系統,並含駐車煞車功能。

(三)車輛重心及座椅應不高於原始設計高度。

(四)改裝輪椅直上直下式車台者,其平台裝置應穩固連接於主結構上,且應有輪椅固定及人員束縛裝置或設施。

九、特製車之檢驗及領照程序,車主應填具汽車變更登記書,並檢附下列證件逕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變更手續:

(一)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二)行車執照。

(三)汽車改裝說明書(機車之改裝,除大型重型機車改裝為三輪型式或輪椅直上直下式者須檢附外,其餘免附)。

(四)車輛改裝之合法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公路監理機關同意辦理變更登記後,應於行車執照上記載特製車改裝部位。

 

十三、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除下列情形外,應由公路監理機關視情況需要邀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骨科、神經內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職能治療師或其他科別專科醫師組成鑑定小組辦理鑑定:

 (一)使用一般車輛報考駕駛執照者。

 (二)使用加裝輔助輪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

 (三)於方向盤加裝握球或扣環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者。

     公路監理機關處理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之申訴案件,得依個案情形組成鑑定小組辦理,並得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參與、協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