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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經授水字第11360006780號

修正「甲仙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及「甲仙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甲仙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及「甲仙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部  長 王美花

 

甲仙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修正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運用甲仙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取旗山溪水源,並由輸水隧道送至南化水庫蓄存,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等用水標的使用,並確保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南水分署)為管理機關,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高雄市甲仙區旗山溪甲仙大橋上游四百五十公尺處,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溢流堰。

(二)排砂道。

(三)取水口。

(四)沉砂池。

(五)輸水隧道。

四、本要點用詞,其定義如下:

(一)防洪運轉:颱風或大雨(含以上)情況,經由溢流堰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二)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四)大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或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引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攔水抬高水位,供給各用水標的之運轉。

(六)調節性放水:於排砂、降低取水口或沉砂池水位時,經由排砂道擋水閘門或排砂閘門放水之操作。

第二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引水利用運轉原則於全年期配合南化水庫需求引水。

六、十一月至翌年五月旗山溪之河川流量無法滿足下游水權量,但南化水庫有引水需求時,得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與南水分署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以下簡稱農水署高雄管理處)協調後,由本水庫依協商結果取水,以供南化水庫所需引水量。

七、本水庫引用水源泥砂濃度超過一千二百NTU時,得視南化水庫水情停止或減量引水。水位上升超過標高二百四十七公尺時,原則得停止引水。

八、本水庫於平常引水期間,得視檢查、維修、疏濬、排砂、水力排除攔污柵前雜物、水質異常或其他降低水位之需要,減少或停止引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堰址水位超過標高二百四十七公尺時,應開啟排砂道擋水閘門。

十、本水庫操作排砂道擋水閘門放水,有致下游河川水位驟升之虞時,應於放水前一小時廣播放水警報,並通報本部水利署、通知本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分署、農水署高雄管理處、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等單位,迅速轉知轄區內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發生可能危及本水庫安全或公眾生命及財產安全之警戒或緊急情況時,得實施緊急運轉,經排砂道擋水閘門實施緊急放水等必要應變措施。

十二、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點規定廣播、通報及通知,無法事先廣播、通報及通知時,應立即廣播放水警報後實施緊急放水。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與相關資料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甲仙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甲仙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高雄市甲仙區旗山溪甲仙大橋上游四百五十公尺處,由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溢流堰:直落式自由溢流堰,堰頂標高二百四十六.○公尺,堰頂長度一百二十公尺。

 

(二)排砂道:閘門控制溢流堰,堰頂標高二百四十二.五○公尺,設固定輪閘門三門,閘門寬十.○公尺、高四.○公尺。

(三)取水口:位於右岸,起點設攔污柵,門檻標高二百四十三.八九公尺,沉砂池入口前設取水固定輪閘門三座,閘門寬三.五公尺、高二.五公尺,另設緊急閘門一座,寬三.五公尺、高二.五公尺;攔污柵與取水口閘門間設排砂油壓滑動閘門一座,寬一.五公尺、高一.五公尺。

(四)沉砂池:位於進水口後,全長七十.九七公尺,沉砂溝六道,末端設排砂油壓滑動閘門一座,寬三公尺、高三公尺。

(五)輸水隧道:全長三千零五十三.四八公尺,坡度五百分之一,雙半徑馬蹄型,內徑三.六公尺,最大輸水量三十秒立方公尺。

四、本水庫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排砂道擋水閘門:非引水期間或因檢查、維修、疏濬或排砂之需要,得開啟閘門減少或停止引水以降低水位等因應措施;當河川水位上升超過標高二百四十七.○公尺時,依序開啟排洪;當取水口控制閘門因河水含泥砂過高而關閉時,得全數開啟排砂。

(二)取水口控制閘門:依可引取之水量調節開度取水。當河川水位上漲且排砂道擋水閘門已全數開啟,並水位標高仍高於二百四十七.五公尺時,全數關閉。河川疑有有害物質時,或沉砂池或輸水隧道需斷水維修時,關閉之。河川泥砂濃度超過一千二百NTU時,得關閉之。

(三)取水口緊急擋水閘門:平時開啟;於任一取水口控制閘門故障或維修時,關閉之。

(四)取水口排砂閘門:平時關閉;因排砂需要,得開啟閘門;排砂時可關閉取水口控制閘門,以提高排砂效果。

(五)沉砂池排砂閘門:平時關閉,因排砂需要,得開啟閘門;排砂時需配合取水口控制閘門之開啟。

五、各水門操作方式如下:

(一)排砂道擋水閘門:現場控制操作。

(二)取水口控制閘門:平時由控制室遠端遙控操作,檢修設備或測試時改為現場控制操作。

(三)取水口排砂閘門:平時由控制室遠端遙控操作,檢修設備或測試時改為現場控制操作。

(四)沉砂池排砂閘門:平時由控制室遠端遙控操作,檢修設備或測試時改為現場控制操作。

六、操作排砂道擋水閘門放水,有致下游河川水位驟升之虞時,應於放水前一小時廣播放水警報,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報及通知相關單位。

七、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記錄。

八、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修,應依照規定辦理,並記錄辦理情形。

九、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事後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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