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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經能字第11358001180號

修正「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王美花

 

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定事項,本部得委任本部能源署(以下簡稱能源署)或委託專業單位辦理。

三、本要點所補助之節能產品(以下簡稱補助產品),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冷氣機:依本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為一級之產品。

(二)電冰箱:依本部公告之「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為一級之產品。

  補助產品均以新品為限,其產品廠牌、型號載明於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

五、本要點之補助購買期間及申請補助期間,由本部於辦理補助年度另行公告之。當年度公告之補助購買期間屆滿前,如補助經費即將用罄,本部得於「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網站(https://save3000.moeaea.gov.tw)公告終止補助及提前截止受理申請補助。

七、申請人於申請補助產品安裝完成後,應於申請補助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補助:

(一)經濟部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正本。申請表及其相關附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三)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補助產品裝機地址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之電費單影本。

(五)銷售業者所開立申請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該發票開立日期應於當年度公告之補助購買期間內,且發票上應無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載明申請補助產品之型號;未載明者應檢附載明申請補助產品型號之銷售明細相關單據資料。

(六)載明申請補助產品製造號碼或機器號碼之保證書、保固卡或相關資料影本。每一申請補助產品應檢附一份。

 

(七)載明回收品項屬冷氣機或電冰箱之環境部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消費者收執聯)影本。每一申請補助產品應檢附一份,且該聯單載明之回收日期應於當年度公告之補助購買期間內。

十四、補助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於能源署、節能標章或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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