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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經能字第11358001130號

修正「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

附修正「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


部  長 王美花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本規則所定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科學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內之用電場所登記管理業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管理局辦理。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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