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經能字第11358001130號
修正「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
附修正「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
部 長 王美花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本規則所定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科學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內之用電場所登記管理業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管理局辦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