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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附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部 長 薛瑞元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