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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海保字第1130002487號

主  旨:公告「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之規模」,自即日生效。

依  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利用海洋設施,指利用海域工程所設置之卸(輸)油平台、浮筒、棧橋式碼頭或其他人工結構物。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固定耐久式之棧橋式碼頭,不在此限。

二、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之年輸送量達下列規模之一者,應提出海洋污染防治計畫:

(一)輸送原油一百萬公秉以上。

(二)輸送液化石油氣十五萬公噸以上。

(三)輸送輕油、煤油、燃料油、揮發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各品項加總五萬公秉以上。

(四)輸送附表所列之化學品,各品項加總十五萬公噸以上。

三、本公告生效前已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達本公告規模者,應於本公告生效日起二年內,檢具海洋污染防治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屆期未取得許可者,不得繼續為之。


主任委員 管碧玲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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