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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經授企字第11354800580號

修正「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須知」


部  長 王美花 公出

政務次長 曾文生 代行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須知修正規定

一、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為已設立或籌設中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股東出資以現金為限。

二、申請步驟(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向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申請認定。

(二)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

(三)向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申請核發認定證明書。

三、向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申請認定應檢具之文件

(一)已設立登記之公司申請變更為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者,請備齊下列文件各一份:

1、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認定申請書。

2、修正後之公司章程。

3、營業計畫書(附件二)。

4、公司董監事名單(請詳列姓名或名稱、簡介、住所、出資額及出資比例)。

5、其他有關文件。

(二)籌設中之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請備齊下列文件各一份:

1、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認定申請書。

2、公司章程。

3、營業計畫書(附件二)。

4、發起人名冊(請詳列姓名或名稱、簡介、住所、預定出資額及出資比例)。

5、其他有關文件。

四、經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審核同意認定者,發給准予認定函,申請人應於十五天內持該函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

五、經辦妥前點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者,應於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申請核發認定證明書。

(一)經濟部准予認定函。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

六、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投資或諮詢顧問對象應以符合行政院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為限。

七、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投資中小企業以具有發展潛力者為限,並應依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其發展潛力評估並作成紀錄,經濟部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八、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報送有關書、表於指定機關;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必要時並得要求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提供有關報表以供查核。

九、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有關經營業務限制、第四條規定有關投資對象未經評估或經評估未具潛力或第五條規定有關未於期限內報備之規定時,經濟部得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知限期改善或將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資持有之股份轉讓。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須知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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