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經園開工字第1130102411號
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寬頻管道管理維護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寬頻管道管理維護要點」第二點
局 長 楊伯耕 公出
主任秘書 林千惠 代行
科技產業園區寬頻管道管理維護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二)管理維護機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各分局。
(三)寬頻管道:園區內建設供光纖纜線或弱電纜線鋪設用之地下結構物,包含主幹管道、引進管、人孔及手孔。
(四)申請人:申請使用或續用標的者。
(五)使用者:經申請寬頻管道布設纜線獲得許可並與管理維護機關簽訂使用契約之業者或公務機關。
(六)整管:指在寬頻管道中所埋設之直徑四英吋管(部分地區若因配合施工條件或使用者之需求設計,則依實際需要另訂規格尺寸)。
(七)管中管:指在整管中所布設之四支小管,使用時以小管(或稱管中管)為單位,與其他使用者共用整管。
(八)使用標的:園區內寬頻管道。
(九)纜線:指電信光纖纜線、有線電視纜線、監視系統纜線、弱電線路或其他電信纜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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