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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經授水字第11360005240號

修正「大埔水庫運用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十點及「大埔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二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埔水庫運用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十點及「大埔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二點、第七點


部  長 王美花 公出

政務次長 曾文生 代行


大埔水庫運用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二、本水庫以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為管理機關。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農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其它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六)調節性放水:洪水來臨前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七)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包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九)上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位。

(十)下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高水位。

十、本水庫實施調節性放水或排洪前一小時應播放洩洪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苗栗及新竹縣政府消防、警察等有關單位加強防範。






 

大埔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二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新竹縣峨眉鄉湖光村中港溪支流峨眉溪上,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七、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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