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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經授能字第11302002030號

修正「石油安全存量查核作業要點」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石油安全存量查核作業要點」第一點


部  長 王美花


石油安全存量查核作業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依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辦理石油安全存量查核作業,以確保我國石油安全存量符合法定儲備標準,特訂定本要點,並以經濟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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