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產策字第11300303430號

修正「經濟部工業局核發進口一般工業用油脂同意文件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發進口一般工業用油脂同意文件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發進口一般工業用油脂同意文件作業要點」


署  長 連錦漳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發進口一般工業用油脂同意文件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避免一般工業用油脂流向食品及飼料等用途,危害食物鏈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凡進口歸屬海關進口稅則第十五章及第三十八章二十三節貨品(如附件一)之廠商(以下簡稱申請人),應依本作業要點申請同意文件。

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以紙本或網際網路等方式向本署申請。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二)。

(二)使用機構為公司者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型錄或說明書一份。

(四)製造流程及申請數量計算說明。

(五)交易發票影本或其他證明之文件(如信用狀、電匯單或進口物品結匯單據影本等)一份。

(六)其它經本署指定之證明文件。

五、本署於收到申請資料後七個工作日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符合海關進口稅則第十五章及第三十八章二十三節規定者,即核發同意文件,不符規定者逕予退件;資料不全者通知於七日內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本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屆期失其效力。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發進口一般工業用油脂同意文件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