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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衛授家字第1130560171號

修正「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六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附修正「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六點

 

部  長 薛瑞元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社福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現有利益衝突之申報與處理程序。

(二)交易對象及業務往來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分析並加強防範之處理程序。

(四)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五)對違反者採取紀律處分之程序。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六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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