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衛授家字第1130560171號
修正「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六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附修正「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六點
部 長 薛瑞元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社福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現有利益衝突之申報與處理程序。
(二)交易對象及業務往來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分析並加強防範之處理程序。
(四)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五)對違反者採取紀律處分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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