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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台財稅字第11304503520號

一、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二、廢止本部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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