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農人字第1130200258號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五條附表二、第六條附表三,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附修正「農業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五條附表二、第六條附表三
代理部長 陳駿季
農業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獎章除由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機關(構)、單位主管或上一級機關(構)首長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應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前項推薦,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本部辦理。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 四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審查通過後頒給之。
第 七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受獎人死亡者,得於身故後一年內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本部指定之人員代表領受。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