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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勞動條4字第1120148635號

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部  長 許銘春

 

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以下簡稱調查專業人士)之知能培訓,並執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建立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以下簡稱人才資料庫),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事業單位,為調查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得請人才資料庫之調查專業人士協助。

三、調查專業人士之培訓對象如下:

(一)中央、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併稱各級政府)推薦願意擔任調查專業人士之現任或曾任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委員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二)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調查專業人才庫,或衛生福利部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之人員。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願意擔任調查專業人士之專業團體代表。

(四)各律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調查專業人士之律師。

四、培訓對象應依下列規定之課程內容,參加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

(一)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培訓之對象:

1、工作場所性騷擾法規之知能及運用。

2、工作場所性騷擾法規之新法與舊法適用(包括與其他性騷擾法規競合之爭議),及法院判決。

3、調查策略及技術。

4、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之規格及論述。

5、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例分析。

(二)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培訓對象:

1、性別平等意識培力及增能。

2、工作場所性騷擾法規之知能及運用。

 

3、工作場所性騷擾法規之新法與舊法適用(包括與其他性騷擾法規競合之爭議),及法院判決。

4、調查策略及技術。

5、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之規格及論述。

6、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例分析。

    前項所定工作場所性騷擾法規,包括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相關法令中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規定。

    前點第一款規定之培訓對象,曾參與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調查及撰寫報告者,免參加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五目所定課程。

五、調查專業人士參加前點所定培訓課程,並取得完訓證明者,由本部列冊,納入人才資料庫。

六、調查專業人士自納入人才資料庫之日起,應至少每五年擔任各級政府辦理性別平等相關研習會之講師,或參加各級政府辦理之性別平等相關課程。

七、人才資料庫內之資料,包括調查專業人士之姓名、性別、服務單位、職稱、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帳號及可參與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之區域(如附表);相關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各級政府及事業單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八、調查專業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部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認後,應自人才資料庫除名:

(一)未依第六點規定,於納入人才資料庫之日起,每五年擔任講師或參加課程。

(二)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經調查屬實。

(三)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有偏頗之虞。

(四)其他不當行為。



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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