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原民社字第11200495861號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規定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原則:
(一)申請單位需編列自籌款,申請補助經費,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申請案件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比最高補助額度增加百分之五十。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八、審查原則如下:
(一)配合施政計畫之預算。
(二)原住民之受益程度。
(三)計畫之可行性程度。
(四)執行活動計畫中族語運用之程度。
(五)以往辦理之績效。
(六)經費自籌情形。
(七)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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