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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經貿字第11250400060號

修正「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王美花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公司或商號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第 三 條  申請預查英文名稱及出進口廠商登記,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但貿易署電腦系統故障時,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辦理。

第 五 條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不得與現有或經貿易署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未滿二年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相同。但有正當理由經貿易署專案核准或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與其外國公司相同,且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之一  出進口廠商下列登記事項,貿易署得予公開,任何人得至貿易署之資訊網站查閱:

  一、中英文名稱。

  二、中英文所在地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出進口資格。

  出進口廠商得將下列事項,自行登錄於前項貿易署之資訊網站:

  一、電話及傳真號碼。

  二、網址。

  三、電子郵件地址。

  四、出進口產品項目。

  五、其他有助於商業貿易活動事項。

第 八 條  出進口廠商依法變更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負責人、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者,貿易署得依據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變更其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

  出進口廠商申請英文名稱變更登記,準用第三條之規定。

  出進口廠商應於辦妥前項變更登記後,始得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

第八條之一  出進口廠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貿易署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一、出進口廠商向貿易署申請廢止登記。

  二、出進口廠商變更公司或商號經營項目,如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有違法令禁止或限制規定。

第 九 條  出進口廠商因業務需要,得向貿易署申請核發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書。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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