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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臺教學(三)字第1122804245A號

修正「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人才資料庫審核及維護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人才資料庫審核及維護要點」第四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人才資料庫審核及維護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本資料庫之性平教育人才採認者,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並符合下列指標條件至少三項,且提供相關之佐證資料:

(一)現任或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本部性平會。

2、各直轄市、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曾發表或出版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著作至少二件。

(三)近三年內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

(四)近三年內具規劃或執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計畫或方案之實務經驗。

(五)近三年內曾參加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大專校院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研習至少二十小時。

(六)曾擔任行政院或各部會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評鑑、訪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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