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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路運綜字第1120107527號

修正「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裁罰基準」第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裁罰基準」第一點規定


局  長 陳文瑞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裁罰基準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以下簡稱貨運三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事件,爰訂定本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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