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衛授食字第1121301044號
主 旨:訂定「食品原料青花菜(Brassica oleracea var. italica)種子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青花菜(Brassica oleracea var. italica)種子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部 長 薛瑞元
食品原料青花菜(Brassica oleracea var. italica)種子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定青花菜種子萃取物,係以青花菜(Brassica oleracea var. italica)種子經熱水萃取及過濾後,取得之濾液再經活性碳處理、離心、過濾、濃縮及噴霧乾燥等步驟製得。
三、前點之青花菜種子萃取物供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附表所列之規格。
(二)限用於供成人使用之食品,每日食用限量為一百十五毫克。
四、使用本規定之青花菜種子萃取物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本產品限供成人使用,孕婦、授乳者及甲狀腺相關疾病患者應避免食用」及「服用抗凝血劑及癌症患者,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之警語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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