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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衛授食字第1121301021號

主  旨:訂定「食品原料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Hen egg white lysozyme hydrolysat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Hen egg white lysozyme hydrolysat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部  長 薛瑞元

 

食品原料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Hen egg white lysozyme hydrolysat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定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hen egg white lysozyme hydrolysate),係以雞蛋白溶菌酶(lysozyme)作為起始原料,經由取自地衣芽孢桿菌(Bacillus licheniformis)之枯草桿菌蛋白酶(subtilisin protease)水解,再經過濾及噴霧乾燥等步驟製得。

三、前點之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供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附表所列之規格。

(二)限用於供成人使用之膳食補充品,每日食用限量為一公克。

四、使用本規定之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本產品限供成人使用,對蛋過敏體質者、孕婦、授乳者及慢性腎臟病患應避免食用」之警語字樣。



食品原料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Hen egg white lysozyme hydrolysat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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