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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通傳平臺字第11241011590號

主  旨:訂定「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

依  據:

一、電信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六項。

二、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

二、實施期間:自本會完成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之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費率(新臺幣元/分鐘):(詳附表)

(一)自本會完成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之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行動與固網互連通信時,行動通信網路經營者應支付固網經營者之接續費率為一般時段0.3943元/分鐘,減價時段0.1883元/分鐘。

2、長途、市話與市話互連通信時,長途網路經營者支付市話業者之接續費率為不分時段0.31元/分鐘,市話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接續費率為一般時段0.30元/分鐘,減價時段0.09元/分鐘。

3、國際去話之固定網路互連通信時,國際網路經營者支付市話業者之接續費率為不分時段0.31元/分鐘。

(二)一百十三年度:

1、行動與固網互連通信時,行動通信網路經營者應支付固網經營者之接續費率為一般時段0.3575元/分鐘,減價時段0.1722元/分鐘。

2、長途、市話與市話互連通信時,長途網路經營者支付市話業者之接續費率為不分時段0.29元/分鐘,市話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接續費率為一般時段0.28元/分鐘,減價時段0.08元/分鐘。

3、國際去話之固定網路互連通信時,國際網路經營者支付市話業者之接續費率為不分時段0.29元/分鐘。

(三)一百十四年度:

1、行動與固網互連通信時,行動通信網路經營者應支付固網經營者之接續費率為一般時段0.3241元/分鐘,減價時段0.1575元/分鐘。

 

2、長途、市話與市話互連通信時,長途網路經營者支付市話業者之接續費率為不分時段0.28元/分鐘,市話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接續費率為一般時段0.26元/分鐘,減價時段0.08元/分鐘。

3、國際去話之固定網路互連通信時,國際網路經營者支付市話業者之接續費率為不分時段0.28元/分鐘。

(四)一百十五年度:

1、行動與固網互連通信時,行動通信網路經營者應支付固網經營者之接續費率為一般時段0.2939元/分鐘,減價時段0.1440元/分鐘。

2、長途、市話與市話互連通信時,長途網路經營者支付市話業者之接續費率為不分時段0.27元/分鐘,市話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接續費率為一般時段0.24元/分鐘,減價時段0.08元/分鐘。

3、國際去話之固定網路互連通信時,國際網路經營者支付市話業者之接續費率為不分時段0.27元/分鐘。

四、國際來話之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費,由雙方業者協商訂定之。

 

主任委員 陳耀祥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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