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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62104A號

修正「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

 

署  長 彭富源

 

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二、學校應於開課前,依下列規定調查學生選習意願:

(一)新生:應於新生報到時,辦理選習本土語文類別之調查,作為開設本土語文課程之依據。

(二)舊生:學生以持續修習同一種語別為原則;對於修習該語別達一年以上,有轉換選習語別之需求者,學校應提供其轉換之申請機制,相關申請作業,以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為原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調各國民小學,於每年五月十日前,將該學年度六年級應屆畢業生於國小教育階段之本土語文選習紀錄提供予學區內國民中學,作為國民中學準備本土語文師資及開課之參考。

    第一項第一款之國中新生,其選習語別與國民小學不同時,為利課程之安排,學校可參考本署研發之分級試題進行評估。

    學校辦理第一項新生選習意願調查或舊生轉換語別申請作業時,應設計表格提供學生填寫,並經家長簽章同意後繳回。

三、學校規劃本土語文課程,應依下列方式開設:

(一)部定課程:國民小學一年級至六年級及國民中學一年級、二年級學生,應依課綱規定,自閩南語文、閩東語文、客語文或原住民族語文,選擇任一語別修習。國民中學階段自一百十一學年度逐年實施。

(二)校訂課程:

1、學校應調查學生選習本土語文之意願,於國民中學三年級之彈性學習課程開課。

2、學校應於國民中學三年級之彈性學習課程,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至少每週一節,供原住民籍學生選習。

    選習原住民族語文之學生,學校宜輔導其以父母或家長之該族語文為優先考量。

 

    國民小學學生得選習臺灣手語、新住民語文及本土語文任一項語別,國民中學學生得選習臺灣手語及本土語文任一項語別;其選習,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劃及實施臺灣手語課程應注意事項」及「國民中小學開設新住民語文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規定。

    閩東語文之教學人員應取得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閩東語文教學人員培訓課程之合格證書。

七、本土語文課程之開設,以實體課程為原則;學校有師資不足之情況者,得參加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直播共學或其他相關方式,協助學校開設之課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前項學校訂定改善措施,列為協助師資充實重點學校,並應設定逐年降低直播共學授課比率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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