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營署建管字第1121127430號
修正「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綠建築及建築文化創意活動經費作業要點」第三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綠建築及建築文化創意活動經費作業要點」第三點
署 長 吳欣修
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綠建築及建築文化創意活動經費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經費用途及基準如下:
(一)經費用途應經本署審核通過,其項目包括場地費、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遠程交通費、撰稿費、材料費、膳食費等。
(二)經費支用應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基準;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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