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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文授資局傳字第11230055132號

修正「臺灣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名錄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名錄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第三點

 

部  長 史哲

 

臺灣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名錄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本部為推動潛力名錄遴選及除名作業,特設臺灣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會(以下簡稱推動會),其任務、組成及運作等規定如下:

(一)推動會之任務:

1、潛力名錄遴選及除名之審議。

2、選定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的之審議。

3、潛力名錄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文本資料之審查。

4、其他與推動潛力名錄業務相關重大事項之審議。

(二)推動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推動會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二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次長兼任,另一人由本部文化資產局局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為當然委員。

(四)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相關機關與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

(六)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七)推動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八)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九)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列席會議發言,但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且不得參與表決。

 

(十)本部得依個案需要,邀請其他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列席會議與會,提供諮詢意見。

(十一)推動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十二)推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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