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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國美推字第1123000889號

修正「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表一、第五點附表二及第六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表一、第五點附表二及第六點附表三

 

館  長 廖仁義

 

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表一、第五點附表二、第六點附表三修正規定

二、本館場地使用範圍,包括演講廳、多媒體講堂、大門廣場、美術園區(星光草坪、下凹庭園)及碑林廣場,活動範圍以本館提供圖示區域為主。

十一、使用設備器材及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演講廳及多媒體講堂各項設備或器材,應善盡管理之責,各項設備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如有破壞毀損各項設備,應按照實際價格賠償或恢復原狀。

 (二)未經本館管理人員同意,使用單位人員不得自行進入視聽控制室操作或逗留。

 (三)使用單位不得在演講廳及多媒體講堂內增設座位,入場人數以不超過座位表容量為原則。

 (四)使用翻譯設備,應於當日使用後,清點確認無誤交還本館管理人員。

 (五)使用單位應告知與會人員穿戴整潔,並派員維持秩序保持肅靜。

 (六)場地使用完畢,使用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將各項使用設備及器材清點交還本館管理人員;非屬本館物品,使用單位應於會後負責清理並運離本館,恢復會場原狀。

 (七)場地復原後,經本館管理單位確認場地、設備正確復原且無損壞後,於三日後通知使用單位憑保證金收據辦理退費。

十二、場地使用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單位應依「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應自進行會場布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時止。保險單應於使用起始日前三日送本館備查後,始得使用場地。

 

 (二)使用單位於活動當日依需要設置服務台、醫療站、流動廁所、垃圾丟置區等處。

 (三)活動現場之設備、電源、運輸均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並辦理保險。

 (四)活動中不得施放鞭炮、煙火、彩帶球等危險物品,亦不得噴放(灑)可燃性細微粉末。

 (五)本館園區除經專案核准外,全面禁止使用明火、瓦斯;對於園區內之花草樹木、環境整潔及各項設施與公共秩序,請妥為維護與遵守,如有毀損情形使用單位應恢復原狀或按照實際價格賠償。

 (六)遵守噪音管制法等規定,不得製造噪音妨害居民之安寧,如有違規情事,將通報臺中市政府環保局處理,責任悉由使用單位負責。

 (七)活動期間除經專案核准外,各種車輛不得進入場地任何區域,並且不得妨礙觀眾進出動線。

 (八)活動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場地應恢復原狀及清潔。未依規定復原及清潔者,其未遷離之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則視為廢棄物,本館得逕由清潔廠商代為清運,所生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得向使用單位追償,不得異議。

十四、(刪除)



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第三點附表一、第五點附表二、第六點附表三(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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