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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國美推字第1123000887號

修正「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二條附表。

附修正「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二條附表


館  長 廖仁義


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本館演講廳、多媒體講堂、大門廣場、美術園區(星光草坪、下凹庭園)及碑林廣場。



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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