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國美推字第1123000887號
修正「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二條附表。
附修正「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二條附表
館 長 廖仁義
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本館演講廳、多媒體講堂、大門廣場、美術園區(星光草坪、下凹庭園)及碑林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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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二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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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本館演講廳、多媒體講堂、大門廣場、美術園區(星光草坪、下凹庭園)及碑林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