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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金管保財字第11204917961號

一、依據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申請投資金融科技業時,應檢附「保險業及該被投資事業相關人員有無取得金融科技能力認證,或取得認證之規劃」之說明文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黃天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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