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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僑綜企字第1120700644號

修正「僑務委員會補助辦理臺灣青年海外搭僑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僑務委員會補助辦理臺灣青年海外搭僑計畫」

 

委員長  徐佳青 公出

副委員長 呂元榮 代行

 

僑務委員會補助辦理臺灣青年海外搭僑計畫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111070029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112070064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計畫目的: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助海外僑團參與辦理臺灣青年海外搭僑計畫(以下簡稱搭僑計畫),以促進臺灣青年認識政府僑務工作、建立與海外僑界之人脈鏈結、拓展國際視野及提增國際交流機會,特訂定本計畫。

二、申請單位:

  具備接待能力、熱忱及辦理活動經驗之海外僑團。

三、計畫內容:

(一)參加對象: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臺灣青年(含臺灣留學在學青年及我國內大專校院在學青年)為主。

(二)活動內容:辦理與僑務相關之營隊、講座、沙龍座談、工作坊或其他型態之交流活動,得採面對面互動、視訊或多元方式辦理,活動內容應有助臺灣青年認識政府僑務工作、與僑界搭橋,以及促進青年彼此互動交流等。

(三)請結合本會重大政策執行:為鼓勵僑界共同參與,活動以結合本會重大政策者尤佳。

四、經費申請:

(一)申請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應於活動舉辦首日至少三十日前,檢具申請表(如附表一)經駐外單位核轉本會提出,並由本會核定。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銷該補助案件。

五、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採補助部分經費方式辦理。

 

(二)本會審核經費補助之額度,除參考駐外單位意見及視當年度預算情形外,將審酌下列項目;另活動內容如有結合本會重大政策者,得酌增補助額度:

1、活動目的、內容及效益。

2、預定辦理時間及地點。

3、預定參加總人數及成員,以及其中臺灣青年人數。

4、預估總經費及經費收支概況。

5、其他與補助相關之重要事項。

六、經費核銷及撥付:

(一)經費撥付:本計畫之經費補助採一次撥付方式。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活動成果報告表(如附表二)、「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表三)及獲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經駐外單位核轉本會辦理經費核撥作業;逾期送件致未及於支用當年會計年度經費者,本會得廢止其補助。

(二)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1、受補助單位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2、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依所列基準重新計算補助款後核撥:

(1)倘活動經費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五千美元(或三千八百歐元或四十九萬日圓或四千八百澳幣或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須按原核定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總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

(2)倘活動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均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

3、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扣減補助經費、追繳已領或溢領之補助經費,且得自次年起一年至五年內不再受理其對本計畫經費補助之申請:

(1)於活動期間有違反當地國法律規定或與計畫目的不符之行為,經駐外單位查證屬實且勸阻未果經陳報本會。

(2)未依本會審核通過之申請表執行其補助經費,或發現有成效不佳、虛報、浮報等情事。

(3)送交本會之所有文件、資料有不實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並經查證屬實。

 

(4)如有留存支用單據,未依相關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4、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經費收支情形、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本計畫相關經費如因立法機關刪除或刪減,致無法達成補助目的時,本會得通知受補助單位終止補助或調整補助金額。

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僑務委員會補助辦理臺灣青年海外搭僑計畫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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