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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營署財字第1121119387號

修正「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作業須知」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作業須知」第十二點


署  長 吳欣修


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作業須知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二、本署應依受理申請順序辦理審核,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之案件,由本署駁回申請案件。

   本署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核發核定函或駁回函,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延長之。

   前項核定函由申請人自行於線上申請網站下載;駁回函由本署採紙本郵寄方式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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