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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勞動發能字第1120506872號

訂定「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部  長 許銘春

 

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青年學習專業技能,取得政府推動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以因應專業人力需求,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部任務:

(一)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發布事宜。

(二)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三)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三、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及其所屬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任務:

(一)發展署:

1、本計畫統籌規劃、推動及相關之解釋。

2、本計畫之協調及督導。

3、預算編列及管理。

4、執行績效之成效檢討。

5、其他相關事項。

(二)技檢中心:

1、業務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2、本計畫獎勵金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

3、預算執行及管控。

4、資訊系統之建置、資料登錄及管理。

5、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

6、其他相關事項。

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青年,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如附件一),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四)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取得之技術士證上所載製發日期為準。

五、青年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後,得申請證照獎勵金;其額度如下:

(一)甲級:新臺幣二萬元。

(二)乙級:新臺幣一萬元。

(三)丙級或單一級:新臺幣五千元。

    證照獎勵金每人最多發給三次,同一級別以發給一次為限;丙級及單一級視為同一級別。

六、青年於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之日起一年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就業獎勵金:

(一)從事重點產業對應行業之工作。

(二)連續九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三)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

    青年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前,已從事重點產業對應行業之工作,且於取得該技術士證之日起連續九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並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亦得申請就業獎勵金。

    第一項第二款受僱期間之認定,以投保就業保險之生效日起算;前二項取得技術士證日期之認定,以該技術士證上所載製發日期為準。

    青年連續受僱同一雇主滿九十日之期日,已逾本計畫施行期間者,不得提出申請就業獎勵金。

    就業獎勵金每人最多發給三次,同一級別以發給一次為限;丙級及單一級視為同一級別。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重點產業對應行業別,由發展署公告之。

七、前點就業獎勵金之發給基準如下:

(一)甲級:新臺幣二萬元。

(二)乙級:新臺幣一萬元。

(三)丙級或單一級:新臺幣五千元。

八、青年申請證照獎勵金,應自技術士證所載製發日期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技檢中心提出:

(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其他經發展署規定之文件。

九、青年申請就業獎勵金,應於連續九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技檢中心提出:

(一)申請書(附件三)。

(二)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就業保險投保證明。

(四)其他經發展署規定之文件。

十、青年於從事重點產業對應行業之工作後,因非自願離職,致受僱於同一雇主未滿九十日,於離職退保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再轉職就業,並從事同一重點產業之行業工作,且累計受僱滿九十日,仍得依本計畫規定申請就業獎勵金。

    前項所定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青年應於離職退保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工作所在地之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轉職就業,並以一次為限。

十一、技檢中心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青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二、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技檢中心應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以同一編號技術士證重複申請。

 (三)於同一時期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獎勵。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技檢中心查對。

 (五)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所列情形,並經撤銷技術士證。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發展署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計畫之獎勵,並公告之。

十四、本計畫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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