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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得以電子化說明書取代中文說明書之醫療器材品項及其標籤或包裝應加註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一百十一年三月八日衛授食字第一一一一六○○六六四號公告之「得以電子化說明書取代中文說明書之醫療器材品項及其標籤或包裝應加註事項」。
部 長 薛瑞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