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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衛授食字第1121300442號

修正「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

附修正「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


部  長 薛瑞元


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萃取天然食用色素之溶劑來源,包括:

  一、水、乙醇、植物油或其他食品原料。

  二、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准用之溶劑。

第 三 條  添加賦形劑或其他添加物之天然食用色素,其所添加者,限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載品名別,或其他可供食用之食品原料。

第 四 條  天然食用色素之來源、主成分及規格,應符合附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第四條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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