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數授產經字第11240001901號
修正「數位內容系列競賽獎項設置及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數位內容系列競賽獎項設置及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九點
部 長 唐鳳
數位內容系列競賽獎項設置及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八、本獎獎項由本部部長或指派人員擔任頒獎人。
九、本獎之獎勵方式:
(一)數位內容產品獎不分組別,不計名次,以十名為限,每名可獲得獎座及獎金,獎金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數位內容創意設計獎:
1、國內組(放視大賞):分設計類、跨域類、動畫類、遊戲類、影視類等類別。
2、國際組(4C數位創作競賽):分跨領域類、動畫類與遊戲類。
3、得獎者可得獎座及獎金,首獎獎金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前項各獎項必要時,得從缺或以增加名額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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