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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數授產經字第11240001901號

修正「數位內容系列競賽獎項設置及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數位內容系列競賽獎項設置及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九點


部  長 唐鳳


數位內容系列競賽獎項設置及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八、本獎獎項由本部部長或指派人員擔任頒獎人。

九、本獎之獎勵方式:

(一)數位內容產品獎不分組別,不計名次,以十名為限,每名可獲得獎座及獎金,獎金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數位內容創意設計獎:

1、國內組(放視大賞):分設計類、跨域類、動畫類、遊戲類、影視類等類別。

2、國際組(4C數位創作競賽):分跨領域類、動畫類與遊戲類。

3、得獎者可得獎座及獎金,首獎獎金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前項各獎項必要時,得從缺或以增加名額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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